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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追诉期限的中断

日期:2021-04-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52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规则】在前罪追诉期限内(只能在期限之内)又犯任何一新罪,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均从犯后罪之日起算。前后罪系同一罪名的,可以整体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利|情况一般称之为追诉时效期限的中断。法律设置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之一就是行为人经过了一段时间已经改邪归正了,没有再追诉的必要性。而如果行为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说明这种关于其已改邪归正的假设是不存在的,不再追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犯罪行为所经过的追诉期限归于无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追诉期限期满以后,则不存在中断问题,前罪不能再追诉,只能追诉后罪。对于追诉期限中断的,不论前后罪存在何种关系,是否同一罪名,罪行轻重程度均无影响,只要又有新的犯罪即从后罪之日起计算全部罪行的追诉期限。如某甲2001年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0年,追诉期限为15年。其在2008年又犯盗窃罪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追诉期限为5年。2018年被发现前述犯罪事实,如果分别看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均已超过追诉期限。但是,按照追诉期限中断的规定,在2008年发生盗窃案时,其所犯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中断,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从2008年开始起算,到2018年尚未超过15年,应予追诉。但是其所犯的盗窃罪已经超过追诉期限,不能再追诉。如果前后二罪系同一罪名的,由于我国刑法对同种罪名没有数罪并罚的规定,而是按照一罪整体评价,则对两次犯罪均可以追诉。

对于前后罪是同一罪名的数额犯的,可以将数额累加计算,进而确定追诉期间。某乙于2002年犯盗窃罪,数额较大,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O2007年又犯盗窃罪,数额较大,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2018年两次盗窃行为被发现,两次盗窃的金额累加后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犯盗窃罪数额巨大,追诉期限为15年。如果单独看每一起盗窃行为,均已超过追诉期限,但把二罪整体考察,则尚未超过追诉期限。法律规定“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计算”,犯后罪之日,行为人的罪行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故应当以15年作为追诉期限。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其中一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对该人前罪的追诉期限中断,而对其他共犯人的追诉期限仍然继续计算,不因部分共犯追诉期限的中断而整体中断。对于已过追诉期限的共犯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根据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孙某国、孙某东一案①中,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又犯新罪而使犯罪追诉时效中断的,其他被告人的追诉时效不停止计算,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法不再追诉。判决书中指出:

原审被告人孙某海参与2002年4月28日故意伤害任某3之犯罪,追诉期限为五年,对其应自2002年4月28日至2007年4月27日进行追诉。在此期限内,孙某海未实施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亦未实施引发本起犯罪追诉期限中断的新的犯罪。原审被告人梁某超参与2002年7月1日故意伤害葛某1之犯罪,追诉期限为五年,对其应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进行追诉。在此期限内,梁某超未实施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虽然梁某超于2009年4月6日又有故意伤害唐某之犯罪,但该行为发生于本起犯罪追诉期限以外,本起犯罪的追诉期限不发生中断。原审被告人孙某伟参与2000年非法拘禁姜某1、隋某之犯罪,宽城区人民法院(2005)宽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未认定孙某伟实施本起犯罪,根据孙某伟所犯罪行,结合事实,上述行为若被认定为犯罪,可能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期限应为五年,对其应自2000年至2。05年进行追诉。在此期限内,孙某伟未实施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亦未实施引发本起犯罪追诉期限中断的新的犯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河参与2002年9月非法拘禁张某2之犯罪,绿园区人民法院(2007)緑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未认定李某河成立本起犯咒,上述行为若被认定为犯罪,追诉期限为五年,对其应自2002年9月至2007年9月逬行追诉。在此期限内,李某河未实施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亦未实施引发本起犯罪追诉期限中断的新的犯罪。长春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4日开始对孙某海、梁某超、孙某伟、李某河实施的上述犯罪立案侦査,已经超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之规定,对孙某海、梁某超、孙某伟、李某河依法宣告无罪。

上述论述,包含了丰富的信息虽,可供司法实践参考。一是关于追诉期限的准确计算,从犯罪之II起计算相应的年份。比如,孙某海参与的故意伤害罪发生于2002年4月28日,追诉期限为五年,则对应的追诉期间为2002年4月28日至2007年4月27日0二是关于共同犯罪人的追诉期限中断事由分别计算问题。前文说过,共同犯罪案件,由于所对应的法定刑相同,各行为人的追诉期限也相同,这是针对追诉期限的确立而言的,而关于追诉期限中断延长等事由,则是分别认定。町能存在部分被告人因为特定的原因没有超过追诉期限,而有的被告人超过追诉期限的现象。本案即是如此,多名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由于没有法定的延长和中断追诉期限的事由,而不再追诉。三是关于超过迫诉期限被告人的程序处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可以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实践中以终止审理居多,而本案釆取了宣告无罪的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是针对再审案件,原审已经审理完毕且已生效,再审出具终止审理的裁定显然没有实际意义,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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