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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等刑事裁判规则

日期:2021-05-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80次 [字体: ] 背景色:        

1.梁娟医疗事故案[第1288号]

▌裁判要旨:医疗事故罪在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二罪之间的区分也是明显的: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主观方面为特定的业务过失;客体上除了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外,还侵犯了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客观上也通常表现为诊疗中的违规行为。根据特殊罪名优于普通罪名原则,符合上述犯罪构成的应当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2.陈菊玲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119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行为人犯有同种数罪但被人为分案处理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不予并案处理的,应仅就起诉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在审理后起诉的犯罪事实时,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关于漏罪并罚的规定。对人为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实行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3.周凯章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第1060号]

▌裁判要旨:(一)对获得被害人承诺的犯罪,被害人仍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确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适当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三)取得被害人承诺的犯罪案件中,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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