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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履行

当事人就合同中质量等内容的补充确定

日期:2012-05-23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法工委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就合同中质量等内容的补充确定。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

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不影响合同成立。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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