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琳欲开一家服装店,由于资金不够便向朋友田某借了2万元,并约定两年以后一起归还本金和利息。1年以后,田某提出自己也想做服装生意。于是,他便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向赵琳购进服装一百多套进行销售,实际销售时获利颇丰,但是田某并没有支付赵琳衣服的价款,而是采用赊欠的方式,共计欠赵琳服装货款2万余元。与此同时,赵琳由于要扩大规模急需用大量现金,于是向田某提出要其先偿还这2万元的服装货款。田某提出以赵琳欠他的2万元钱抵消,双方互不欠债。赵琳觉得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所以两人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赵琳见田某没有要还钱的意思,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田某支付服装款。
【案情分析】
债的抵销行为一般发生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有抵消权人的一方只要表示出行使抵销权的意思,抵销即发生法律效力。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抵销权的享有和行使是具有一定的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但是提出抵销的当事人田某的债务还没有到期,而他欠赵琳的服装货款没有约定偿还的期限,赵琳可以随时索要,因此田某提出抵销,赵琳可以不同意,可以要求田某先还其服装货款。
【律师解析】
实践中,抵销债务的生效条件有以下几种:(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必须是相同种类的债务;(3)主动提出抵销的当事人债权已到期。
之所以约定是相同种类的债务,是因为不同种类债务产生的孳息不同。这样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对双方都很不公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在抵销法律关系中,分为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一般到偿还期限的债权为主动债权,未到偿还期限的债权为被动债权,主动债权人可以提出行使抵销权,而被动债权人一般不可以主动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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