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过于狭窄,排除了受让债权人可以为让与通知的情形,构成一个法律漏洞。对该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填补,允许受让债权人也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从而有利于灵活地解决实际中的问题。但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的角度考虑,受让人为让与通知时,必须提出自己已经取得了债权的证据,如债权转让协议、让与公证书等,否则,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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