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是合理的。因为违约金并不是针对正常劳动关系的担保,违约金所对应的义务,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原有义务,而是基于用人单位履行了一个特殊投入的先行义务,从而使劳动者增加了一个相应义务。
《劳动合同法》对可设定服务期的情形限制有些过严。其中提出的三个限制条件即“脱产”、“6个月以上”、“专业技术培训”。但众所周知,对技术人员的培训,通常需要和实际工作相结合,长期脱产培训反而不利于将技术知识应用于实际生产。而且以岗定人的企业也不可能将一个岗位闲置6个月。企业给予员工的培训具有多种形式,并不局限于脱产专业技术培训,例如MBA培训、海外培训等等。这些培训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成本,但这些培训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无法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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