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法规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日期:2013-01-10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82次 [字体: ] 背景色:        

银行与企业的债权转让中,企业取得债权后起诉债务人主张由债务人承担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利息,能否获得支持?

问题:当前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债权转让纠纷,在该类案件中涉及资产管理公司诉讼的案件相对比较好处理,但有的案件并不是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而是银行与某些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让,这种情况下,企业取得债权后起诉债务人主张由债务人承担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利息,能否支持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因是债权转让后变成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支持债权转让后的利息,相当于承认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允许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理由是企业因受让债权而取得了原合同的权利,因此,其债权人主张继续偿还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以上两种观点,请问哪种意见更合适?

解答:根据介绍的情况,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基于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产生,而是由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借贷法律关系演变而来。银行与债权人之间显然是存在另一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银行将到期债权转让给债权人显然并不是转让的基于金融管理法规所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不需要审查债权人是否具有借贷款项的主体资格与经营权利能力,只要所受让的债权真实有效,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本金衍生出来的利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并非债权人超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以外的请求,故第二种观点是可行的,应当在经济交往与司法实践中得到肯定。

二是借款合同未到期,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准许。关于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在我国《合同法》第203条有规定,该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借款人存在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完全可以依照该条的规定,向借款入主张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但目前遇到的问题是银行提前收回借款的理由并不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因为借款人拒不向其提供其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在多次督促下未能纠正;或者拖欠贷款利息,期间多次督促仍未能偿还所欠利息。在该种情况下能否支持银行的请求?

根据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情况,银行作为贷款人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意味着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不再履行未发放的贷款余额,主要可以基于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法》第203条规定的情形;(2)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利息;(3)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但对于(4)不提供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是否影响债权实现?这一点是否构成债权人提前宣布合同到期是有疑问的,因为这一点毕竟是属于借款人签订履行合同当中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如果双方约定不提供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就使得合同不生效,或者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但如果双方没有做出类似的约定,尚不能推定借款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也就不能得出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的效果。对于拖欠贷款利息,如果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的情节以及处理办法,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而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要根据借款人拖欠利息情节的轻重加以认定,偶尔拖欠的不能视为根本违约,如果连续多次拖欠的则应认为根本违约,贷款方有权提前宣布合同到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