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可否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不将主债务人列为被告?其他担保人按份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全部承担了清偿责任的担保人,依照上述规定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相应份额。(1)根据《担保法司第四章保证合同疑难问题解答185法解释》规定,全部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如果债务人还正常存续的,恐不能撇开债务人而仅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从方便诉讼角度出发,应当尽可能在同一案件中解决纠纷问题,不宜把案件拖延和复杂化。
(2)在追偿纠纷中,对于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份额追偿;对于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均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责任的,则应按平均比例由各担保人分担。总之,应尽可能在同一个追偿诉讼中解决债务问题,不宜留下尾巴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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