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等信息,尤其要通过委托人了解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
4.2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或有关联的资料、合同空白处准备填写的内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情况、交易标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等与审查相关的资料,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
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而律师根据经验及合同类型足以判断相应法律问题的,可只对来稿进行常规书面审查并提交结论,不对委托人的送审目的等进行了解。
如合同较为重大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认为必要,律师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得出准确的结论,妥善地完成审查。
第5条 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
5.1对于委托人提交的送审合同电子文稿,应另存为名称中包括委托人姓名或字号、合同类型等信息的副本文件。任何审查均应仅在副本文件上进行,以保留原件供日后核对之用。对于委托人在合同送审时一并提交的其他辅助性的电子文档、背景文件、参考文件等,应当在审查中保持原状,以避免受到误导。
5.2对于委托人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如需在来稿中提供审查意见,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并将所有文件一并存档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如果在原稿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稿的可识别性及阅读上的便利,其中:
5.3.1 电子文档可采用批注、修订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或以改变字体颜色等方式标示修改情况,以便于识别原稿与审查意见;
5.3.2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在原稿上提交审查意见,意见应写在纸页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可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义不明等评价。或者按通常的理解提供审查意见,并注明系按审查者的理解。
5.5对于委托人再次提交审查的合同,应关注来稿针对上次提交的审查意见的调整情况,并核对其他部分是否与上次的来稿相一致,避免因忽略两次来稿中个别条款的变化而导致的主观误判。
5.6审查合同条款时的具体意见分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五类,律师可根据来稿及委托人的需求提供意见。意见的使用方式分别如下:
5.6.1 审查意见中的疑问,用于标示合同中未述及、无法判断的部分,或对无法理解、比较异常的条款提出疑问;
5.6.2审查意见中的说明,是对审查意见的依据加以描述,或以说明正确内容的方式纠正合同条款中在措辞、引用法律、引用条款等方面存在的错误;
5.6.3审查意见中的提醒,是对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条款,或是对合同中并未提供的条款,以提请注意的方式要求委托人关注其重要性;
5.6.4审查意见中的建议,是以简短的表述提交合同以外新的方案、思路等,以优化原合同中的方案或表述方式,供委托人在实际交易中参考;
5.6.5审查意见中的警告,是提醒委托人合同中所发现的重大不利情况或重大法律风险,以提示委托人引起高度重视。
第6条 对于合同内容的审查
6.1 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要求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或提醒委托方注意合同各方当事人从事该交易所应具备的各类法定条件,以确保签订及履行该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能够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
6.1.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6.1.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6.1.3对于需要许可方能从事的行业,应审查相关方是否具备相关的生产或经营等方面的许可手续;
6.1.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履行方式,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6.1.5根据交易内容及当事人的情况,某些交易需要审查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
6.1.6对于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授权委托权限或代理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明确其与被代理方情况是否相符。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核对其合法有效的身份
证件、联系地址,以及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需的资格等。
6.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根据不同层面的法律规范、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法律对于合同内容、审批手续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6.2.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6.2.2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包括相关交易是否已经处于企业章程的授权、是否取得上级企业的授权,以及是否已经依法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6.2.3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特别是与规范相关交易的单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
6.2.4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与标准的解释或通常的理解相同;
6.2.5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规定;
6.2.6审查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等。
6.3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交易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对于容易发
生的争议是否已经设定实用性条款。主要包括:
6.3.1合同中关于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的约定,是否适合标的的特点及需要、是否有助于实现交易目的;
6.3.2合同中是否已经结合交易的特点、背景并基于通常的判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进行了充分的预见,以维护委托人利益、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6.3.3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或合同中明示或隐含的管辖等条款,是否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交易安全、便于委托人行使权利;
6. 3.4合同条款的设置是否便于交易、便于追究违约责任并适合合同各方的实际情况。
6.4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可衡量性,主要包括:
6. 4.1履行内容范围是否明确、具体,以及是否可以识别、衡量质量并可以履行;
6.4.2各阶段应履行的内容、先后顺序、时限等约定是否明确、具体,相关的权利义务归属是否明确5
6.4.3 自行处理争议的程序中,时限、工作内容、责任方是否明确、具体,需要选择的争议解决机构是否已经明确、有效;
6.4.4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违约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是否具备可识别性、可衡量性;
6.4.5合同如有附件,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以及合同中是否已规定冲突解释顺序。
6.5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律师应在审查合同时,注意来稿是否由于逻辑思维的严谨性不足而导致权益无法保护。主要包括:
6. 5.1对于具体权利义务的列举,是否由于严谨性不足而存在产生较大争议的可能性,或合同中未对这种可能的情况约定判断标准和解决方法;
6.5.2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6.5.3对于合同中约定禁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缺乏相应条款配合的合同条款;
6. 5.4对于篇幅较长的合同,或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应注意某些概念会由于使用场合的不同而发生内涵及外延的变化,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变化。
6.6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律师在审查中应关注由于文字表述不当而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但在常规性审查中,对于不规范的表述方法只要不影响权利义务性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逐一列明。
主要包括:
6. 6.1 对于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或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即同一语句存在不同的语意解释方式;
6.6.2在合同条款的表述语句中,履行义务的主体、内容、对象是否明确,代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或通过合同前后条款是否足以确定;
6.6.3合同条款中所使用的语法及标点符号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容易因语法或标点符号不规范、不准确造成权利义务无法判断或不明确;
6.6.4合同中的术语、特定用语、对于同一事物的表述方式,在不同的条款中是否完全一致;
6.6.5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以及页码是否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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