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3
如何判断某项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法院案例:如何判断某项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正确理解、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仅关系到合同效力维护,还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相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土地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违反上述规定即改变土地用途,将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公共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终790号

......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作协议》效力问题;二、确定合同效力后法律后果问题。

一、关于案涉《合作协议》效力问题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审查。本案中,双方在《合作协议》和《备忘录》中约定双方合作,欲对案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兴建顺兴生产及配套用房房地产项目,从约定内容可见双方的合作目的意在将工业用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案由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此予以审查。顺兴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均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违反上述规定,合同并非无效。神东天隆公司辩称上述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正确理解、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仅关系到民商事合同效力维护,还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相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土地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违反上述规定即改变土地用途,将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公共利益。因此,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顺兴公司违反该规定将案涉工业用地用于商业开发,改变了土地性质,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作协议》无效符合法律精神,但引用业已作废的本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存在瑕疵,应予纠正,然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关于《合作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协议》签订后,神东天隆公司依约向顺兴公司银行账户汇入3.8亿元,该3.8亿元因《合作协议》无效而应当予以返还。根据顺兴公司的上诉理由,顺兴公司主张其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在案涉土地上推进名称为新建微动开关生产厂房及辅助用房的建设项目,而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该建设项目与案涉合作项目明显不符,可见顺兴公司并无推进合作项目的真实意思,在此情况下与神东天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合作协议》无效存在过错。因此,一审判决顺兴公司对3.8亿元和占有期间的利息一并予以返还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顺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