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能指标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星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某财产保全一案
【典型意义】
钢铁产能指标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能否成为保全的对象,是审判执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本案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践需求,积极探索钢铁产能指标的保全问题,认定钢铁产能指标属于民事强制执行法上的“其他财产权”,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对钢铁产能指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案通过对被保全人的钢铁产能指标采取冻结措施,促使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及其他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377万吨炼铁产能指标,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25万吨炼钢产能指标,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依法向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377万吨炼铁产能指标和25万吨炼钢产能指标,冻结期限为三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与申请保全人达成和解,本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法官说案】
钢铁产能指标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能否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困扰审判执行工作的实务难题。经过研究,我们认定钢铁产能指标是炼钢产能指标与炼铁产能指标的统称,均属于民事强制执行法上的“其他财产权”,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对象。一方面,钢铁产能指标是一种财产。随着保护环境日趋重要,钢铁产能指标更为紧俏,拥有钢铁产能指标的钢铁企业可以生产钢铁获益,也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交易钢铁产能指标,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财产属性愈加凸显。另一方面,钢铁产能指标作为保全对象,具有民事强制执行法上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钢铁产能指标属于该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综上,钢铁产能指标作为一种财产,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专家点评】
点评人:谭秋桂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钢铁产能指标能否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需要从民事强制执行法理论判断钢铁产能指标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本案在运用法学理论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认定钢铁产能指标是一种财产,属于民事强制执行法中的“其他财产权”,可以被冻结,为钢铁产能指标的保全找到了充分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对钢铁产能指标保全的一次深入探索和实践,对于钢铁产能指标等新型财产的保全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