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8
信托产品暴雷后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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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越来越多的信托产品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甚至还未到期就已无法按期支付收益,俗称“暴雷”。中招的,除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亦包括机构投资者。

面临产品“暴雷”时,投资者应如何及时维权呢?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同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享。

一、重新认识你所购买的产品

基于对信托产品固定收益及刚性兑付的信任,许多投资者在购买时仅关注投资期限、业绩比较基准(即“收益率”),稍微慎重一些的投资者会进一步了解所购产品是否含有底层资产。

正因为如此,投资者对所购产品的不了解,在产品暴雷后,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遇到产品暴雷情况,投资者需结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信托合同》、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去了解以下情况:

1. 钱的去向

关于钱的去向,投资者可查看《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方向,同时通过定期报告“资金运用情况”一栏去核实所购产品是否有实际投资形成资产,资金运用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

2. 未能兑付原因

通常在近期的季度/临时管理报告中,信托公司会说明产品不能及时兑付的原因,常见的有融资方无法到期归还本息、信托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包括金融类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

3. 信托公司处理方式

同样,在近期的季度/临时管理报告中,信托公司会同步向投资者告知现下已采取的风控措施及后续进度安排,常见处理手段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起诉、执行,亦或继续出售所持有相关底层资产等。

二、寻找信托公司不合规之处

在资产管理行业中,相较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更为规范。但,基于多年发展形成的旧疾以及经济环境的影响,信托公司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仍存在许多不合规的地方。

因此,产品暴雷后,投资者可以本着“大胆怀疑、合理假设”的态度,去探究暴雷背后的真实原因,而不是简单听信信托公司单方说辞。

实践中,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时,常存在如下问题:

1. 未严格落实投资前投资者适当性程序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卖方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应让符合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投资者购买相匹配的产品。

然而实际中,常发生将R4级甚至R5级的高风险信托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保守型)的退休老人家的情况。

在这方面,投资者需重新梳理整个信托产品购买过程,包括所签署的《风险调查问卷》,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等,看信托公司在投资者购买前是否落实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笔者曾遇到信托销售帮客户伪造资产证明文件,以达到符合购买高风险产品条件的情况)。

2. 信托产品资金用途存疑

信托产品在以往发展过程中落下的病因是“资产池”的运作模式,常见模式为期限错配、集合运作、滚动发行。《资管新规》出台后对“资金池”业务进行了限制,但因监管规定与现存部分信托业务存在冲突,目前仍有信托产品具有明显的资金池特征,包括下列具体情况。

a) 借新还旧

举例来说,暴雷的信托产品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资金给到了融资方,但融资方却是将这笔资金又用于归还给该信托公司之前发行的某期信托产品,而非直接运用到实际项目当中。

b) 闲置资金存在小资金池

暴雷的信托产品,其80%的信托资金的确投资到了《信托合同》约定的底层资产当中,但剩余的闲置资金,被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约定投资于「具有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为由,常用于购买信托公司自家(或关联方)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上,从而形成了一个小的资金池。

c) 接盘风险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基于补救其他已出现风险信托产品为目的,通过发行新的信托产品,将所募集的资金去接续已出现问题的高风险信托产品。

3. 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失灵

信托产品常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融资方抵押或质押、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其他项目公司连带保证等,但在这之中最为重要的是抵押或质押,因其具有优先权且易于执行。

而这最为重要的风控措施,在信托产品初现风险端倪时却无法得到实现。其失灵的原因,大多是信托公司违反放款先决条件擅自放款给融资方,或是信托公司放款后未及时办妥抵押且又未及时处理,更为严重的是信托公司在抵押完成后又擅自解除了抵押。

归根结底,上述情况的出现,是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之间内部猫腻所致,表面上投资者是信托公司的客户,但实际上,融资方才是信托公司认为的真正意义上的金主。

4. 资金回笼预期存在严重问题

多数投资者购买的信托产品期限为1-2年,信托公司通常会提前规划支付到期投资款项的资金来源。

但因暴雷的信托产品系分期募集,有些甚至长达3-5年,所使用的募集文件却并未及时根据融资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譬如当期暴雷的信托产品所使用的收入预测文件,还是该产品首次发行时的预测数据,而事实上,在发行当期暴雷信托产品时预测已经见底,信托公司对于资金回笼的预期判断存在严重的失误。

简单举例说明,假设某投资者今年购入某暴雷信托产品,对应融资方为某房地产商,该信托产品于3年前首次发行时做了项目资金回笼说明,即到今年融资方应处于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进入房屋销售期,但直到投资者今年购买该信托产品时,融资方的项目还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此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就对项目存在重大的尽职调查失职的问题。

三、 尽早寻求专业人士维权

维权,特别是涉众类型维权,宜早不宜迟。

一方面,可以尽早寻求先机,与信托公司进行协商谈判。在信托公司仍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为避免事态全面爆发,造成更大的影响,信托公司可能会愿意与之和解,以尽早解决问题。

倘若,一时无法处理,那么投资者越早进入法院诉讼程序,越能早掌握重要的筹码或者抓手。特别是案件进行到执行程序时,依法可进行强制拍卖,亦或者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当中,能给信托公司造成最直接的压力。此时,如信托公司寻求和解,相对其他尚未进入审判或执行的投资者,该部分投资者显然更具有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中,法院判决前一般会给原告选择权,a)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直接退给原告,b)法院不退给原告,而是由原告在执行时找被告要。此时,一定要选择a,不要选择b,以减少自己的资金压力和风险。

因此,诉讼的主要成本就是预付诉讼费用资金(之后在a选项下会退还,当然前提是赢了官司)及律师费(大部分投资者能接受风险收费),对投资者维权而言,也算是极大地降低了成本。

最后,因信托产品涉及到债券、房地产、金融等专业知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律师建议,一旦购买的信托产品出现暴雷的情况,立即寻找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与处理,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 上海信托圈 为则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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