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7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经营亏损等原因,对外所欠的债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则应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某一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如果其对该合伙企业欠有债务的话,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享有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有债务,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亦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财产份额时,需出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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