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已经换房,意味着各自对更换后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甲出售房屋是对自己享有产权的房屋进行处分,并不涉及到他人的权益的保护问题。换房问题并不同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不同于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出售房屋产权属于经营行为,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转让产权的行为,所以,与传统民法中所提到的优先购买权的理论是有区别的,不应简单的套用。故而,甲出售自己享有产权的房屋,与乙无关,乙并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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