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6
经营者是否对所有商品都应提供“三包”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因此,经营者并非对所提供的全部商品均负有“三包”责任,而是对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享有“三包”服务的商品及经营者在国家规定之外承诺享有“三包”服务的商品才负有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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