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0
法院是否会将夫妻分居多年作为判决夫妻离婚的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的分居。现实生活中,夫妻会因工作、学习、住房等许多原因导致分居,对夫妻分居情形和分居年限,不能简单作为离婚的依据。只有因双方感情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且达到法定的年限,才可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受理后,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再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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