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2
什么情形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以下情况下学校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是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三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是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是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是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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