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白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妻子白某在结婚前有一辆女士摩托车,结婚后一直使用,此时摩托车因为老化,坏了。白某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摩托车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白菜的摩托车是白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的,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