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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持械抢劫财物 四男子因两千元获刑

日期:2015-01-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四名男子模仿电影中的故事情节,采取蒙面、持械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357元),为了这区区2000余元,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被告人陈某、张某、周某、李某于2012年7月25日22时许,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官沟村至乔杨村路段,采取蒙面拦路、持械恐吓等手段,强行劫得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夫妇人民币1050元、金星JXD-H600手机和电信天翼HS-E860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该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307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张某、周某、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电信天翼HS-E860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金星JXD-H600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某,张某、周某、李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上述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某从小随父母长大,后其父母离婚,被告人李某随其父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因成绩不佳,被告人李某初中未毕业就离开学校,后外出打工。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表示今后要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周某、李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张某、周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的社区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主要是因为其年龄较孝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综观被告人李某的成长轨迹,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辨别能力较差,在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支配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惜铤而走险,劫取他人财物,来满足自己追求物质享受的私欲。同时,被告人李某的家长没有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教育被告人方面,让其过早的走上社会,未能预防和及时制止其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家庭教育不当也是导致被告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者:时良敏、孙桂泉 单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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