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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仓储合同

海燕服装公司转让仓单的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5-02-06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267次 [字体: ] 背景色:        

海燕服装公司诉富来货仓公司案

【案情介绍】2000年9月,海燕服装公司与被告富来货仓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富来货仓公司为海燕服装公司储存20万件羽绒服,并在储存期间保证羽绒服完好无损,不发生虫蛀、霉变,海燕服装公司交纳2万元仓储费,储存期间至12月20日,合同标明了储存的羽绒服的质量、包装及标记等,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海燕服装公司依约将羽绒服送至富来货仓公司的货仓处,并交纳了仓储费。富来货仓公司在收到羽绒服验收后向海燕服装公司签发了仓单。12月初,原告第一百货商场向海燕服装公司订购了20万件羽绒服。海燕服装公司为了简便手续使第一百货商场早日提货并节省交易费用,将仓单背书转让给第一百货商场。该仓单转让未经富来货仓公司签字盖章,但事后通知了富来货仓公司。第一百货商场持背书的仓单向富来货仓公司提货时,富来货仓公司以第一百货商场不是合法的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付羽绒服。第一百货商场则认为,该仓单已由原存货人合法背书转让给商场,并已通知了富来货仓公司,富来货仓公司应履行返还义务。由于富来货仓公司拒不给货,耽误了时节,羽绒服作为季节性商品已过销售旺季,第一百货商场遭到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富来货仓公司赔偿损失。

【评析】本案的争论焦点是海燕服装公司转让仓单的行为是否有效?

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填发仓单是保管人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具有提取仓储物和转移仓储物所有权两个方面的效力。

仓储合同是以仓储物的储存为目的的,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仓储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归属于存货人。保管人于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交付仓单。仓单持有人有权根据仓单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储物。因此,仓单就代表着仓储物,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既然如此,对于仓单持有人来说,持有仓单就可以主张权利,提取仓储物;对于保管人来说,认仓单不认人,只要仓单形式上合法,就应将仓储物交付与仓单持有人,同时收回仓单。

由于仓单代表着仓储物,所以仓单的交付,就意味着物品的所有权的转移,与物品的交付发生同一效力。也就是说,仓单的转移,就意味着仓单所代表的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当然,仓储物所有权随仓单的转移而转移,则仓储物的风险负担也会随之转移。由于仓单属于记名证券,所以仓单的转移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进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单持有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如果仓单持有人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生效力。当然,如果仓单中明确记载了不得背书的,则仓单持有人即使作了背书,也不能发生转让提取仓储物权利的效力。

在本案中,富来货仓公司已储藏海燕服装公司交付的羽绒服,并签发了仓单,此行为不存在瑕疵。海燕服装公司与第一百货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已有效成立,两公司合意转让仓单,并交付了仓单,但该仓单的转让没有富来货仓公司的签名和盖章,所以该仓单的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并没有发生。第一百货商场不是羽绒服的合法所有人,富来货仓公司不承担对第一百货商场返还羽绒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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