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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日期:2015-02-06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食品公司诉水果批发站案

【案情介绍】2002年10月,山东昌盛水果批发站与江苏泰达食品公司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合同。双方约定:泰达食品公司向昌盛水果批发站购买红富士苹果500吨,总价款为50万元,该公司先向昌盛水果批发站预付货款10万元,由昌盛水果批发站于12月30日前将货物运至泰达食品公司指定的货运站,验收合格后,泰达食品公司将剩余的40万元货款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订立后,泰达食品公司预付了10万元,昌盛水果批发站如约于12月25日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泰达食品公司验收合格后,因货款不齐,要求延期付款未被同意。一周后,泰达食品公司仍未筹齐货款,昌盛水果批发站怕苹果腐烂就将货物运走并转卖他方,同时通知泰达食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泰达食品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昌盛水果批发站违约,要求返还预付款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昌盛水果批发站则辩称:我方已完全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但原告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我方因此而遭受的运费损失18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泰达食品公司支付剩余40万货款之前,昌盛水果批发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昌盛水果批发站的行为是合法的,泰达食品公司对昌盛水果批发站主张违约没有法律依据。在昌盛水果批发站交货一周后,泰达食品公司仍未履行合同。因苹果属于易腐烂物品,昌盛水果批发站为避免损失扩大将货物运走另卖,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昌盛水果批发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泰达食品公司承担。泰达食品公司应当承担昌盛水果批发站18万元的运费损失,昌盛水果批发站应当将10万元的预付款返还给泰达食品公司。

【评析】

本案涉及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据这一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当事人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是以双务合同为前提条件的,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2)双方互负的债务须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两项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须未履行债务。若他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债务的,则不能发生履行抗辩权问题。(4)对方的对待给付须是可能履行的。如果一方已履行债务,而另一方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则只能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来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自己必须同时履行,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同时履行时保护自己利益的必要手段,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向对方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的约定,昌盛水果批发站将货物运至指定货运站并验收合格后,泰达食品公司即应支付剩余的40万元货款。可见,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在泰达食品公司作出对待履行(支付剩余40万元货款)之前,昌盛水果批发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泰达食品公司主张昌盛水果批发站违约没有法律依据。泰达食品公司在延期一周后仍未能支付货款,昌盛水果批发站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将货物运走另卖,同时通知泰达食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这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泰达食品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货款,且因苹果系属易腐物品,如不及时处理会导致苹果腐烂,因而,可以认定泰达食品公司的迟延付款行为已经导致昌盛水果批发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昌盛水果批发站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泰达食品公司应当承担昌盛水果批发站1(.)8万元的运费损失;对于10万元的预付款,昌盛水果批发站应当返还给泰达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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