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按时支付工程款
【案例】 某市轮胎厂与某市建筑公司于1993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项目为6层楼招待所,建筑面积为4247.4平方米,总造价108万元;1993年5月20日开工,同年12月25日竣工;合同生效后10日预付48万元的材料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决算;工程按施工详图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执行国家质量标准。轮胎厂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又付款22万元,尚欠38万元,轮胎厂在1994年3月8日写有欠条,表示分期给付欠款。1995年1月轮胎厂被省外贸公司兼并。同年5月,外贸公司在某市报纸上刊登启示通知与原轮胎厂有业务联系者,见报后一个月内来该厂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予办理。同年12月建筑公司持欠条向外贸公司要款,外贸公司以原轮胎厂的帐上无此款反映,要款已超过报上规定的时间为由拒付此款。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外贸公司支付欠款和银行利息。法院判决外贸公司偿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38万元及利息。
【案例评析】 轮胎厂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均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且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验收结算,明确了工程价款,轮胎厂扣除预付款48万元,竣工后支付工程款22万元,还应向建筑公司支付余款38万元。1994年3月8日,轮胎厂又书面表示分期给付欠款。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轮胎厂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本应由轮胎厂承担法律责任,但该厂已被外贸公司兼并,其债权债务应由外贸公司承担,外贸公司拒绝付款无法律依据,建筑公司可与外贸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以支付工程价款,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公司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内容相同,为何处理结果不一
本市甲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1995年7月15日签订绍兴市区某地块一期住宅楼承建工程;乙建筑公司与丙开发公司于1995年12月签订二期住宅楼建筑工程,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均约定:如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1996年两幢住宅先后完工,因丙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甲、乙两建筑公司催讨无果,于1998年4月分别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丙开发公司认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方能有效,甲、乙建筑公司与其签订的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虽有仲裁约定,但却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属无效约定,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为此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绍兴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甲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驳回丙要求认定无效的申请;乙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乙的仲裁申请。
[评析]
两份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条款),为什么却效力不同,结果相反?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具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但甲与丙、乙与丙两份合同关于仲裁的约定,都未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为什么一份有效,一份无效?这里涉及一个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是否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都不具有溯及力。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甲与丙所订合同在仲裁法实施前。根据原《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仲裁协议只要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而乙与丙所订合同是在仲裁法实施后,因仲裁条款的约定不符合仲裁法关于应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且丙对此提出异议,故应属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履行周期长、所涉环节多、专业性强、标的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容易造成较大的损失,使企业利益受损。因此要求纠纷解决程序的及时高效。而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可选择专家断案、一裁终审、案件的处理时间短、速度快、比较适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仲裁条款的正确表述,例:“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对具体的仲裁机构选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亦可采取变通的表述方式,例由申请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同时选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纠纷发生后可选择其中之一申请仲裁。
当前对仲裁协议的不当表述主要有:1、如同本案例仅约定仲裁而未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2、沿用原工商仲裁的表述,例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仲裁法颁布后工商仲裁已撒消;3、约定并不存在的机构仲裁,例:嵊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绍兴仲裁委员会是全市唯一的仲裁机构),4、违反“或裁或审”规定,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诉讼,例: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列几种表述方式,因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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