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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18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一)

兹拟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 投保单编号:

保险种类

投保人

情 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地址

邮编

电话

被保险

人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保险年期

保险份数

受 益 人

领取日期

领取年龄

领取方式

领取金额

保险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止

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保额

意外身故保额

疾病伤残保额

疾病身故保额

满期保险金额

生存给付金

费率

附加险别

保额

费率
附加险别

保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本金

缴费形式

一次性缴费□ 年缴□ 半年缴□ 季缴□ 月缴□ 其他:

付款方式

币 种

开户银行

帐 号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1.目前尚在病假中? □有□无

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 □有□无

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 □有□无

4.有无严重病史? □有□无

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 □有□无

投保人是否健康? □是□否

投保声明:

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

2)本投保单方格内填列者,即作为本投保人“同意”或“是”的答复。

3)保户在投保时应填具确实年龄,保户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为根据,计算办法以保户在起保日最后一个生日时的足岁年龄计算,如误将年龄报小,应随时申请更正,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否则在发生给付时,其应得利益当按保户所付保费与实际年龄应付保费之比例计算。

投保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由保险公司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章)________公司章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签单人代码:____ 签单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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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二)

编码:

保 人 资 料

姓 名: 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周岁

性 别:□男 □女 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 □离婚 □丧偶 □其他 与被保险人关系:

住 址: 邮编:□□□□□□ 电话:

收费地址: 邮编:□□□□□□ 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职业(工种): 兼职: 职业代码:□□□□□□□ 类别:

被 保 险 人 资 料

姓 名: 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周岁

性 别:□男 □女 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 □离婚 □丧偶 □其他

住 址: 邮编:□□□□□□ 电话:

收费地址: 邮编:□□□□□□ 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职业(工种): 兼职: 职业代码:□□□□□□□ 类别:

家庭

保单

填写

配偶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受 益 人 资 料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姓名: 性别:□男 □女 与被保险人关系: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 性别:□男 □女 与被保险人关系: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若受益人超过一人,请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除另指定分配方式外,本保单之利益由相对应的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附加家庭保单时,被保险人之配偶及子女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交别: □年交 □半年交 □季交 □月交 □趸交

保费交付方式:□自动转帐:_________________□自交 □人工收取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利差返还方式(本项仅适用于“利差返还”型险种):

□抵交保费 □储存生息 (本栏如未选择,本公司按“储存生息”方式处理)

保险起期:自 年 月 日起 保险期限:□终身 □定期( 年) 交费期: 年 约定领取年龄: 周岁

投 保 项 目

保险金额或份数

投 保 档 次

标 准 保 费


投保项目

保险金额

保险费

投保项目

保险金额

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

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万元

住院医疗保险

档次:

住院安心保险

档次:

万寿两全保险

万元

保费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业务员姓名: 投保单号码: 业务员代码:

险 别: 营 业 部: 暂收收据号:

业务员BP机:
说明栏

上述健康、财务及其各项告知,若答复“有”或“是”时,请注明序号及对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在说明栏中详细说明。如有诊治,请告知原因、日期、医院名称及诊治结果;如有负债请告知债务情况。对本投保书及告知内容,本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序号

说明对象

说 明 内 容

特别约定:

投保声明栏

本人对投保须知及所投保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如有告知不实,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签章: 监护人签章: 被保险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内部作业栏,客户无须填写)
 

业务员报告书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身体缺陷或其他疾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 □无

(不涉及投保人保费豁免的,只回答被保险人)若“有”请说明:

2.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有危险嗜好或从事危险活动? □有 □无

若“有”请说明:

3.您估计投保人的年收入约为________万元,来源:

4.投保人的家庭财产约________ 万元。

业务员声明

所投保险种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确经本人如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知并签章。如有不实见证或报告,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营业部经理签名: 业务员代码: 业务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保意见栏

□标准体承保____ □次标准体承保____ □附加特别约定____ □延期____□拒保____□其他

核保要求

生调重点

核保结论
 

核准保费:(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核保人签章: 日期:

初审
 
暂收:
复核:预收问题件

处理
编码:A001

健康告知(如保险条款中涉及投保人保费豁免事项,投保人栏必须填写)

投保人

被保险人

询问事项

有 无

有 无

□ □

□ □

1.近期体况:

最近6个月内是否有新发的或以往既有的任何身体不适症状或体症?如反复持续头痛、眩晕、胸痛、咯血、气喘、腹痛、便血、紫斑、消瘦(体重短期内下降超过5公斤)、视力下降。

□ □

□ □

2.近期诊治:

最近6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师的诊察、治疗、用药,对其结果医师是否提出检查、治疗、住院或手术建议?

□ □

□ □

3.2年内健康检查:

过去2年内接受的健康检查(如血压、尿液、血液、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X光、B超、CT、核磁共振、脑部等)检查结果有无异常情形或被医师建议接受其他检查?

□ □

□ □

4.住院史:过去5年内曾否住院?

□ □

□ □

5.过去曾否患有下列疾病?

霍乱、肺结核、脊髓灰质炎、肝炎病毒携带;癌症、肿瘤、何杰金氏病、囊肿、结石;甲状腺疾病、糖尿病、甲状旁腺疾病、肾上腺疾病、高脂血症、痛风;贫血、血友病、紫癜、脾脏疾病;精神疾患、抑郁症、神经官能性疾患、儿童多动症;脑膜炎、脑炎、脊髓炎、神经麻痹、癫痫、脑部疾病、脊髓疾病、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或视神经病变;风湿热、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病、继发性高血压、冠心病、肺心病、心肌炎、传导阻滞、心律失常、心脏病、脑中风、血管疾病、下肢静脉曲张;肺炎、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胸膜炎、气胸;慢性胃炎、肠炎、消化道溃疡或出血、疝、肠梗阻、肝炎、脂肪肝、肝肿大、肝硬化、肝功异常、胆石病、胰腺疾病;肾炎、肾病、肾衰竭、肾盂积水、多囊肾、性病;红斑狼疮、脊椎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病、肌肉、骨骼、关节疾病;结缔组织疾病;自体免疫性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脑外伤后综合症、内脏损伤、中毒。

□ □

□ □

6.身体残障情况:

有无智能障碍;有无失明、聋哑、跛行或小儿麻痹后遗症;有无语言、咀嚼、视力、听力、嗅觉、四肢及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有无脊柱、胸廓、四肢、五官、手指、足趾缺损或畸形?

□ □

□ □

7.您或您的配偶是否曾接受验血而得知为艾滋病毒阳性反应?

□ □

□ □

8.妇女栏(女性请填写):

①目前是否怀孕,若有,怀孕____周?

②目前是否有乳房肿块、疼痛、血性溢乳等不适感觉及异常发现?

③目前是否有阴道不规则流血、白带异常、下腹痛等不适感觉及异常发现?

④过去曾否患乳房、子宫、子宫内膜移位、卵巢等的疾病而接受医师的诊察、治疗、用药和住院手术?

⑤过去曾否因异常妊娠、分娩而住院治疗或手术(包括剖腹生产)?

□ □

□ □

9.少儿栏(2周岁以下填写)

①出生时体重____千克,有无难产、窒息、先天性疾病或畸形?

②有无体重不增或增长缓慢?有无肺炎 抽搐、腹泻等疾病?

□ □

□ □

10.不良嗜好及过敏史:

过去有无使用镇静安眠剂、迷幻药及其他违禁药物或吸食有机溶剂、毒品、或有酒精中毒、药物中毒?有无对某物过敏的历史?

□ □

□ □

11.有无职业病,如尘肺、慢性铅中毒等?

□ □

□ □

12.有无参加飞行、潜水、拳击、赛车等危险运动或嗜好?

□ □

□ □

13.被保险人有无吸烟习惯?每天 支,约有 年历史。

□ □

□ □

14.被保险人有无饮酒习惯?(若有,请在说明栏内说明酒的品种、酒精度数、每周饮酒数量及历史?)

□ □

□ □

15.被保险人有无机动车驾驶执照?

□ □

□ □

16.家族史:

被保险人的双亲、子女、兄弟姐妹是否患有心脏病、中风、高血压、肾脏疾病、癌症、血友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高脂血症、风湿性疾病、精神病患、肺结核、哮喘、病毒性肝炎、性病、艾滋病等遗传性疾病?

□ □

□ □

17.家庭栏: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有以上1-12项情况?(附加家庭保单时,请告知)

身高体重栏:被保险人身高_____厘米,体重_____千克。

财务及其他告知

□ □

□ □

18.有无负债?

万元

万元

19.每年固定收入约:

□ □

□ □

20.主要收入来源:(请填写:工薪、个体、私营、房屋出租、证券投资、银行利息,其他请说明)

□ □

□ □

21.目前是否有人身保险单或已在申请本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

□ □

□ □

22.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未被承保、延期或附加条件承保?

□ □

□ □

23.过去有无人身保险金的索赔?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1)通过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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