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律法规汇编 >> 民事诉讼法规

北京市高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5-03-06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网 阅读:2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高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6年9月26日 京高法发[2006]336号)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法院凡需委托拍卖、审计、房地产和工程造价评估的案件,均报送高院随机确定被委托机构。

二、按规定收取费用在三千元以上的资产评估,报送高院随机确定被委托机构。收取费用在三千元以下的资产评估,可由当事人协商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各法院按照各院的规定确定被委托机构。当事人不同意的,仍须报送高院随机确定被委托机构。

三、按规定收取佣金在一万元以下的在外埠的标的物,如需委托当地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拍卖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报高院备案后才能进行委托。

四、对急于存放的零散物品需进行拍卖的,由各院报送高院,并由高院依名册的排序指定拍卖机构负责接收、保管并进行拍卖。

五、凡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须使用由高院制定的统一的委托手续文本,并须明确各有关机构完成被委托事项的期限。

六、各院须在接到高院确定被委托机构通知后七日内与被委托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如委托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委托手续,或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依照高院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中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委 托 司 法 鉴 定 函

(  )  字第 号

公司:

我院在审理/执行      与       纠纷一案中,经随机确定,由你公司进行评估/审计工作。现委托你公司对              所有的位于               进行价值评估/审计。

评估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评估工作,请你公司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  月  日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委 托 拍 卖 函

( )  字第 号

公司:

我院在审理/执行    与     纠纷一案中,经随机确定,现委托你公司对         所有的位于           进行拍卖。需要说明如下问题:

(1)拍卖保留价为:  万元;

(2)保证金  万元,并将该款汇到法院指定帐户;

(3)拍卖成交后  之日交清余款;

(4)公告前及拍卖日确定后,书面告知我院并附报样;

(5)所存在瑕疵              问题。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拍卖工作,请你公司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依法收回。

年  月   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