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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5-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4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将诉讼送达地址新规全文分享如下: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30

【实施日期】2021.04.30

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强化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向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进行诉讼文书送达,适用本意见。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适用范围)

第三条 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负责。(填报方式)

第四条 企业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依法以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含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同时可以提供一个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默认送达地址)

企业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视为以默示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默认送达地址)

第五条 企业应当确保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真实、准确的,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第六条 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企业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法院重新确认该案中本企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八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是否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作出责任承诺予以公示。

第九条法院向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为送达日期;电子邮件送达的,电子邮件到达企业电子邮箱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先完成有效送达之日为送达日期。(视为送达制度)

第十条 企业可以就其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的责任承担向法院提出申辩,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开设相应版块,企业可以通过该版块在线填报或更新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信息。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与本市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交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推送企业填报或变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数据。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日废止。

附件:

1.《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

2.《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现就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的事项,向你企业告知如下: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对登记注册时填报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每一个企业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2.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的企业住所、备用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可以方便企业对外联系,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在人民法院向企业送达诉讼文书时,上述地址信息对于保证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保护企业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3.为保障企业更好地向社会作出诚信承诺,增强社会对诚信企业的正向评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制,由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在线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并填报送达地址信息,企业应按承诺内容切实履行。

4. 企业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依法以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含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同时可以提供一个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视为以默示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5. 企业应当确保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6. 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在线更新或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7. 法院向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8.企业可以就在线填报确认或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的责任承担向法院提出申辩,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 企业以在线填报确认方式作出送达地址承诺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填报完毕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作出该诚信承诺的情况进行公示,以增强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10.企业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1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

12. 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特此告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本企业经阅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已充分了解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效力,愿予以遵守。为履行企业的诚信义务和社会责任,实现权利义务平等,保证纠纷顺利解决,现填报确认如下企业信息并作出承诺: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备用送达地址:(默认同企业住所)

电子邮箱地址:

【本企业承诺】

1、填报的上述企业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企业住所、备用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文书,同意通过上述住所及地址接收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确认企业住所系自有房屋或经房屋产权人合法授权使用,上述企业住所及备用送达地址是本企业有效的法院诉讼文书的线下送达地址;确认上述电子邮箱地址可实际使用,该电子邮箱地址是本企业有效的法院诉讼文书的在线送达地址。

2.如上述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将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更新,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更新后的企业住所、备用送达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是新的有效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3.法院向上述企业住所、备用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文书无法实际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法院可视为文书已有效送达,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上述填报的文书送达地址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2)上述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发生变化,未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更新,或更新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本企业已核对上述企业信息及承诺内容,确认上述承诺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将向本企业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并切实遵守。本企业愿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作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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