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申诉再审

如何处理再审撤诉及再审缺席审理问题

日期:2015-03-1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处理再审撤诉及再审缺席审理问题

作者: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郭 晓 洪

在审判实践中,再审撤诉及再审缺席时有发生,特别是涉及原告缺席等问题比较突出。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审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审理。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如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如按一审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法裁定当事人撤回起诉,并非有什么困难,可再审中,原审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已是生效文书,当事人撤诉原审结果怎么处理,一审程序并未告知该如何处理。再如当事人缺席,如被告缺席按一审程序可进行缺席审理。那么原告缺席又如何审理,又是操作难题,按缺席审理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违背“自制原则”的立法原意。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也就是说,自己有权决定告诉或不告诉。撤诉或无故不到庭就意味着放弃诉讼。只有在被告反诉或经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才能缺席审理,但对于即不申请撤诉又没有被告反诉的原告缺席,在再审中如何处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认为:一、再审撤诉经法院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或法定代理人,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3、撤诉必须撤销全部的诉讼请求。4、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5、撤诉必须在审判前提出(应当理解为再审宣判)。应允许当事人撤诉。其理由是:

一、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应当撤诉的时间限制在宣判前。但再审程序有其特殊性,从立法原意上分析,放弃诉讼就意味着在这次诉讼中已放弃了对实体权利的追索。那么原判决、原调解协议也就没有约束力。分则规定的具体条款应服从总则当事人自制的立法原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201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从此条不难看出,调解协议也是在原判决、裁定生效的前提下重新达成的。那么原审当事人以申请撤诉或缺席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三、原告拒不到庭就是不履行法律,给人民法院施加压力,那么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即法院不审理案件,不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执行回转等就必须由该原告人承担。对原、被告都是公平的。

四、诉讼方便快捷,由于当事人不配合,使再审案件长期处于停止状态审不下去,结不了案,给法院造成压力,也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对原告缺席的案件亦应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在裁定时,均应在文书中注明原判已失去效力。建议用司法解释规范或在法律中体现。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