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输商场积分获取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作者: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李立峰
[案情]
马某伙同杨某利用某商厦开展惠民卡(具有打折、积分功能)积分返券活动的机会,马某在商厦用本人及他人身份证申请办理了近10张惠民卡,杨某利用曾经在商厦计算机部工作过并掌握密码的便利,私自进入商厦的计算机系统,向卡内虚加积分60余万分(积分应由实际消费所得,一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一定的礼金券,在商厦可以等同于人民币进行消费),再由马某持积分卡到商厦前台找熟人何某兑换礼金券(兑换时应核实身份,核对积分记录及购物小票)。其间,马某和杨某兑换礼金券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并进行消费,后何某感觉有问题便停止兑换,直至案发。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马某和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三种意见,分别为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意见。
首先,马某和杨某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马某和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用虚加积分的欺骗方法,骗取商场钱财,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二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依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在本案中马某和杨某采用虚加积分的欺骗方法,设法使商场员工何某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以致“自愿”将自己持有的商场钱物交付给两行为人,使两行为人获取钱物的目的得到实现,也使商场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商场员工何某明显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商场钱物,所以两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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