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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申诉再审

试论我国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日期:2015-04-0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95次 [字体: ] 背景色:        

试论我国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作者:偃师法院 张海瑜 王双喜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实体正义,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有着重要的意义。200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该程序做了重大修改,但修改后的再审制度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再审过程中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在启动机制方面,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仍然处于多元模式,存在法院再审启动职权化、检察院抗诉事由宽泛化、当事人再审申请无力等缺陷。

一、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的现状

我国关于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之中,其中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关于再审启动的主体制度主要集中在第177条,第178条到184条,第187条到190条。对这些法条的分析可见我国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启动主体的多元化,法院依职权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是建立在“有错必纠”的价值理念之上,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是以监督权为核心 ,当事人的诉权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三是,启动再审的 条件不同。法院只要认为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就可以依照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认为存在法定情形可以抗诉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经过法院的实质审查,是否再审还取决于法院的职权。

二、我国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范围过大。(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的虚化。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我国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的解决途径在于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可遵循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检察院抗诉为补充,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的基本思路。

(一)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民事再审程序。(二)限制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范围。(三)构建当事人再审之诉。1、建立形式审查再审之诉立案制度。2、完善再审事由。我国法律关于再审事由的设计存在两个主要缺陷:一是规定过于原则;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强烈。相比较而言,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对于提起再审的事由,都规定得较为具体和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再审理由比较重视程序瑕疵。针对我国再审事由中存在的问题,应结合本土的实际完善再审事由,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防止再审之诉人权利流于形式。3、建立再审败诉风险制度。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败诉风险制度,让败诉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费用,限制其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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