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约定保证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问:我朋友向别人借钱,期限1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让我做担保,我不想给他担保那么久,我能约定只担保到2015年底么?
答:不能,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一般认为,保证期间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会导致主债务还未届满或刚届满,保证期间就已失效,实际上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就形同虚设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你的这个担保合同,若真的这样约定了,担保还是有效的,但是关于担保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的,你的担保期限要从2016年3月31日算到2016年9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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