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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低价卖房不给过户 一对夫妻被判协助过户

日期:2015-11-09 来源:中新网 作者:陈立烽 高喜文 阅读:19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对夫妻5年前卖房后房屋价格飞涨数倍,后悔当初低价出卖,不愿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1日披露,该院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傅某、黄乙协助原告黄甲办理交易房屋的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黄甲与被告于2008年10月27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某综合大楼B西第八层的住房一套转让给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8.9平方米,转让单价为每平方米2300元,总价为365470元。同时约定被告办理好“两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后,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负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价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在开发商与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即将该房屋转交给原告,由原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由原告使用至今。

2009年被告先后办理好“两证”。2015年初开始,原告向被告要求协助办理“两证”的过户手续,被告竟以“房子超低价卖给原告,不卖了”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办理。

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被告三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甲与被告傅某、黄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清全部价款,该房屋也由原告装修并使用至今,该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房款及交付房屋的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虽然《房屋转让协议书》未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期限,但被告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应限期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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