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有疑惑的问题,有家银行与客户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对被担保最高债权额的表述足: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50万元;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发生的利息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100万元整。
问:当事人提交申请书中最高债权额,应该填写多少金额?他项权证上的债权数额栏应该填写多少金额?
金绍达: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时,在登记簿上记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最高债权额”。按《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的规定,“最高债权额”一栏应填写的内容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也是一样。《物权法》在第203条还规定了:“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当上述担保范围各项合并计算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时,其超过的部分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人民法院的实际判例中,也是这样来处理的。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223页有一段表述:最高额抵押权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所谓最高债权额限度就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是抵押权人“所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而不是最高额抵押权所实际担保的债权数额。
所以,最高债权额就是届时抵押权人能优先受偿的数额。本例中,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1100万元整。所以登记簿上“最高债权额”一栏应记载为1100万元。房屋他项权证的内容应按登记簿的记载填写,也应该是人民币1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当事人提交申请书中最高债权额应该填写多少金额不是由登记机构来确定,而应当与当事人所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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