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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作为被特许人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

日期:2015-12-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2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为被特许人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个体工商户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重要。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涉及条文共三条,其中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在第2条中对个体工商户予以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权利如何保护、义务由谁承担则成为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

1、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前以前,关于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的有着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如何确定其诉讼主体也成为了当时争议的焦点。

(1)第一种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依据上述条文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第二种情况。在新民诉解释出台以前,作为特例,个体工商户(字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故在《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前,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既有列业主(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情形,也有列字号为当事人的情形。

2、《新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这一规定解决了之前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不统一的局面,明确了在诉讼中应当列营业执照上的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也要求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一规定承认了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诉讼主体资格,也符合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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