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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关于人民法院就部分已查清事实进行先行判决的规定 为了防止诉讼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诉讼请求又需要尽快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判决,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判决解决。比如,某继承案件,继承人甲认为在继承人乙处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均属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求继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查明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是乙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但对于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一时又难以查明。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先行判决,继续审理关于房屋继承的请求。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及时审结,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总结人民法院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结民事案件所需时间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由于民事案件范围广、种类多,各种案件以致各个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都不相同,有的案件需要专门性知识,如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的需要作大量的调查取证与核实证据工作,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还有各类案件中不少需要进行鉴定、公告等情况,有的案件可能在六个月内不能及时审结。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原告如果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诉讼进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对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法庭辩论后的调解的规定 从诉讼开始,审判人员就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调解的,予以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调解,在判决宣告前,人民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会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原告、被告之后,还会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
民事诉讼庭审中法庭辩论的意义 法庭辩论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辩论权的直接体现。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意义上的辩论权,涵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表达各自意思的各种方式,不仅法庭辩论是辩论权的体现,当事人提出起诉状、答辩状,当庭做出陈述等诉讼行为也都是行使辩论权的行为。在审理中,法庭辩论作为当事人各自表达意思最直接、最集中的庭审阶段,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庭辩论的权利,尊重并落实当事人的辩论权。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合流程解析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往往以这种形式结合:法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证实等,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审判长认为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应当允许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应指挥当事人的发问和辩论。审判长一旦发现当事人所提的问题或者辩论的问题超出了本案的范围,就应当及时制止。当事人之间的发问或者对某一事实、案情、证据的辩论完毕后,审判人员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民事诉讼庭审中法庭辩论的一般流程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意见,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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