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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出卖共有房产,已签合同有效吗

日期:2016-01-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单方出卖共有房产,已签合同有效吗?

作者:邱爱明

问:我和我老婆结婚二十余年,期间,我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但登记在我名下。由于最近在闹离婚,老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子卖给他人(市场价),已经签了合同,对方也付了首付款,但由于被我及时发现而还未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可以主张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答:你好。可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同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所购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认定无效是原则,认定有效是例外。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看,虽然该合同正在履行且对方支付了对价,但由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你可以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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