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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日期:2016-01-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03次 [字体: ] 背景色:        

25. 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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