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死刑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日期:2012-05-19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73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后,是否有必要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