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行为的瑕疵是否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从法律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婚姻法》致力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从这一角度出发,则立法本意在于尽量减少社会生活中无效婚姻的存在。从法律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无效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婚姻登记是一种确认行为,它不过是对已有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认可,不同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许可。有效婚姻的关键是在于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想结婚是否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具备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故婚姻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可成立,即婚姻当事双方既有共同结合的意愿,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若当事人双方满足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即便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中存在瑕疵,但这种登记行为中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无效,就更谈不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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