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被撤销,无过错一方是否有赔偿请求权
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仅仅对于需要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件、权属证书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审查,不对这些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于伪造逼真的证件导致登记错误的,只能由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来负责。除非登记机关有重大过错,如非常明显的身份证伪造都不能分辨,否则登记机关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婚姻登记出现瑕疵,大多都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造成的,如没有亲自去登记、借用他人身份、提交虚假材料等,并非国家机关侵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该由弄虚作假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一种民事关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