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
案情简介:2000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2001年,证券公司转交了信托公司出具给银行的《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公司所借,承诺原借券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并由信托公司承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接受。因实业公司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实业公司,并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文字表述系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实业公司与银行间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在保留实业公司责任的基础上由信托公司加入债务,而系免除实业公司责任的债务承担,故该承诺书须经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并未认可该承诺书,该债务承担的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见《事实合同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农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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