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担保合同

贷款人核保非法定程序,但可判断是否尽审慎义务

日期:2016-02-15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693次 [字体: ] 背景色:        

贷款人核保非法定程序,但可判断是否尽审慎义务

——贷款人核保虽非法定程序,但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篡改保证合同行为得逞的问题。

标签:保证|担保范围|核保|篡改保证金额|审慎义务

案情简介:1996年,实业公司经理王某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上的“伍”字篡改为“佰”字,将5万元保证数额改为500万元保证金额,同时在保险公司盖章签字的两份空白保证合同上补填上保证金额500万元。随后,实业公司据此向银行贷款,银行核保后发放贷款400万元。因实业公司逾期未偿被诉,王某在刑事立案后潜逃。保险公司以实业公司篡改保证金额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①根据有关规定,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因保证合同对银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核保非《担保法》或《贷款通则》规定的法定程序,亦非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必经程序,但本案是否核保,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王某篡改行为得逞问题。②从本案证人证言及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供述分析,虽核保内容双方说法不一,但足以认定银行去保险公司核过保,保险公司未予审查,故从保证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保险公司负有重大过错。正系保险公司过错,为王某篡改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机。债务人单方篡改保证合同保证数额,仅是保证人出具担保的原因上有瑕疵,其不能对抗善意且无过失的债权人。保证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故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核保不是《担保法》或《贷款通则》规定的法定程序,亦非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必经程序,但本案是否核保,涉及到本案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及能否有效防止篡改保证合同行为得逞问题。

案例索引:山东高院再审“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潍坊市商业银行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市盛盆实业总公司、潍坊金冠实业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债务人单方篡改保证数额,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黄建中,山东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评析》(200101/1:204)。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