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各方签字”但加盖公章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中约定“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但其中一方或各方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加盖法人印章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标签:保证|担保效力|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案情简介:1996年,银行与开发公司、进出口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开发公司发放贷款,进出口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约定“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后进出口公司以合同仅加盖公章未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
法院认为:进出口公司承认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真实,且其又未举证证明该公章系他人盗盖,故应认定进出口公司已为本案借款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进出口公司关于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应解释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案涉保证担保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实务要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但其中一方或各方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加盖法人印章的,应视为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应认定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1号“某开发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北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徐瑞柏,代理审判员王宪森、张雪楳),载《民商事审判指导·判决书选登》(200501/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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