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案例(遗嘱继承):
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抚养长大。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现双方面临离婚。
(二)争议焦点: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吗?
(三)律师解答:
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蒋女士无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属于个人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四)特别提示: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即未指定由一方个人单独继承,则适用法定继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案例(法定继承):
江英的父亲去世多年。江英在母亲的供养下读完了中专,并与郭辉结了婚。婚后不久因郭辉交友太广、时常夜不归宿引发夫妻矛盾,俩人口角不断。本来盼望独生女儿有个好的归属的江英的母亲对此忧心忡忡,在一天夜里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料理完母亲的丧 事后,江英坚决要与郭辉离婚。郭辉提出:离婚可以,但江英继承的其母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
(二)争议焦点:郭辉的主张有依据吗?
(三)律师解答:
如果江英的母亲在去世前未留有将房产指定为只归江英本人所有的遗嘱,则江英在其与郭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郭辉的主张是有依据的。
(四)特别提示:
在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江英的母亲在看到女儿、女婿婚姻存在危机、而本人身体又不好的情况下,应当及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指 定为归江英个人所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江英继承的房产又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