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委托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
2.与侦查机关联系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3.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4)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5)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9)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10)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11)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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