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讯 通讯员刘欣桐)2016年2月6日,盈科沈阳分所高级合伙人李超律师受邀参加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调研会。
会上,李超律师作为消费者律师代表,首先做出立法建议发言。李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应对维护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并根据近两年发生的青岛天价大虾事件,哈尔滨天价鱼事件,提出在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或第二十九条例中增加”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收费计算方式进行明确并重点告知消费者“的立法建议。
同时李超律师认为在电商交易方面既要约束也要鼓励和保护。如今的信息化生活环境中,电商交易愈发普及,多有纠纷发生,所以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时要调研考察电商交易的实际情况。李律师就此提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消费后提出退货要求时,应当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分别增加“针对已经过期的消费抵用券,代金券等可以不予返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和“以消费者消费者已经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但商品本身确有污损的除外”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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