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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人物|以梦为马,不负韶华

日期:2018-04-23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盈科人物|以梦为马,不负韶华

80后的他,阳光、干练、沉稳;工作中的他,专业扎实,辩才出众;生活中的他痴迷摩旅,钟情摇滚。曾经他是一名头顶光环的“明星”检察官 ,如今从检察官到律师的成功转型,变化的是职业身份,不变的是“爱折腾”。他的故事有很多,他还在“折腾”更多的故事......

个人简介

 

他就是郑英超律师,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盈科全国青工委副主任、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历任某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企业及重大投资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及个人刑事危机事件处置、刑民交叉案件处置、股权纠纷处置、投融及资产包配套法律服务及重大商事谈判。从事法律职业以来,经办各类案件一千五百余起,培养了敏锐的洞察力和开阔的法律思维。曾获全国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三等奖、盈科全国十佳未来之星律师、浙江省第二届法律控辩大赛一等奖、优秀辩手、温州市十佳公诉人、瑞安市十大杰出青年、瑞安市优秀法治建设者等诸多荣誉,多篇论文在国家及省市级法律刊物上发表并获奖。目前担任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等地三十余家大中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多领域投资个人的首席法律顾问。

勇敢的追梦者

2003年7月,郑英超律师以优异的成功考入浙江省某基层检察院,如愿完成了儿时的职业梦想,成为一名正式的法律人,一干就是十一年。这十一年是他成长的十一年、是他磨砺的十一年,也是他成功蜕变的十一年。从反贪到公诉、从公诉再到职务犯罪预防,每一个岗位的锻炼都给他法律人的职业生涯增添的浓重的一笔色彩。而在这三个岗位中,八年的国家公诉人生涯,则为他步入律师行业奠定了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八年期间,郑英超律师从一名行业新兵,迅速成长为全国级的公诉业务尖子。2005年下半年,为备战全市十佳公诉人比赛,当时在检察院反贪局担任侦察员的郑英超律师被临危受命,从反贪局调任公诉部门,全力备战。当时参赛的选手均系来自各基层院、市院的资深公诉人,而郑英超律师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公诉新兵,但他就是凭着一股子不服输的劲,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刻苦钻研,一战成为2006年全市最年轻的十佳公诉人。在此期间,他在法庭辩论中的天赋和法律功底也逐渐显现。此后,他的赛事不断,从全市、到全省、再到长三角地区、再到全国级的各类法律论辩对抗赛,我们都可以看到郑英超律师参赛并获奖的身影。2011年是郑英超律师公诉生涯的最后一年,也是他获奖最多的一年。2011年8月,郑英超律师荣获浙江省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法律论辩对抗赛一等奖和优秀辩手,同年9月代表浙江省出战,荣获全国首届公诉人与律师法律论辩大赛三等奖。在各种专业大赛的不断磨砺中,郑英超律师的专业知识、庭审技巧、法律圈人脉在迅速地积累,各种荣誉也接踵而至:“十佳检察官”、“十佳政法干警”、“十大杰出青年”等不胜枚举。同时靠着过硬的法律业务技能,郑英超律师的仕途也一片光明,每次提任都是当时单位里最年轻的干部。然而就在此时,他开始选择急流勇退,积极谋划另一个职业梦想---律师。因为相比与体制,他觉得律师行业的氛围和环境更适合其个性的发展。当时他的这一决定也在圈内引起了不小的风波,九家来自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主动以高薪向他伸出了橄榄枝,最终他受聘于浙江的某律所并担任副主任一职。执业的第一年,郑英超律师就以过硬的业务素质和独到的办案思维,吸引了诸多优质客户的青睐,轻松跻身百万级律师的行列,但很快他就发现传统律所的模式,无形中会成为青年律师成长的瓶颈,所以他又开始“折腾”,寻找更适合他的平台。在很多眼中,郑英超律师真的太爱“折腾”,司法改革浪潮来临之前其放弃所有的成绩从检察院辞职时有人说他“疯”了,之后他又放弃过百万稳定的年收入选择新平台又从零开始时,有人说他“傻”了,但郑英超律师坚持不走寻常路,他总是淡淡地回应:任何人在选择之初无所谓正确与否,只有你将来够努力,才能让当初的选择变得正确!

盈科而后进

2016年7月,当郑英超律师第一次接触盈科时,他就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他惊喜地发现盈科的理念和模式就是他想象中的国际化大所的模样。之后,从下决心到转所手续完成仅仅用了一个月时间,为此他还向老所支付了一笔数十万的提前解约金,这是怎样的一种激情和魄力!因为他深信,来盈科不会错!

加盟盈科后,从检察官到律师的成功转型让郑英超律师又在思考:依托盈科的强大平台,律师业务该如何拓展、如何提升?在盈科律所实行大部制改革,倡导走专业化道路的背景下,郑英超律师果断抓住机遇,组建了一支跨区域的专业化商务律师团队——盈科言智律师团队。可能因为是温州人的关系,郑英超律师的商业思维尤为敏锐,他有一套成熟的“以商业化思维做专业化律师”的理念和模式,目前其组建的盈科言智律师团队在盈科系内已暂露头脚。“年轻新锐、富有激情、积极创新,温馨融合、乐于合作、怀抱梦想”是言智团队的典型标签。言智团队依托盈科全球化的服务网络平台,倡导“以商业化思维做专业化律师”的理念,积极践行“商务+法务”一站式的配套服务模式,创新打造五大前沿领域的法律服务产品,以在外温商为切入口,彻底打破业务的区域限制,团队已迅速拓展北京、上海、吉林、浙江、福建等多地的客户群。在2017年的业务考核中,言智团队于2017年5月份已提前完成全年的业务指标,为大部制改革的探索树立了样板和典型。团队在快速推进专业化建设的同时,团队核心成员的创收能力较大部制改革前均有了100%以上的增长。目前,言智团队已建成言智业务、言智生活、言智养老、言智投资四大板块项目,并在2017年第一季度以团队为投资主体,对外完成百万级投资,为团队律师生活品质的保障和团队养老计划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团队内部制度健全,积极打造“言智家”文化,以增强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和归属感。郑英超律师对于律师团队建设的独到之处正迎合了当下律师行业变革的特性和趋势,相信在他的带领下,言智律师团队会取得更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喜欢盈科不仅仅是因为盈科平台本身的优势,更是因为盈科内在的晋升机制阳光透明,这是一个论实力不论资历的国际化大所!非常适合想做事并能做成事的青年律师!

摩旅、摇滚,

让生命不停摇摆

 

郑英超律师戏说自己是一个喜欢“折腾”的人,工作如此,生活亦是如此。生活中的他有两个最大的爱好,一个是摩旅,一个是摇滚乐,某种程度上大家可以想象他的精神世界对自由是何等地向往和推崇。郑英超律师是一个非常资深的摩托车发烧友,再忙他每年都会给自己一个假期去骑行、去放飞。因为在他心中,摩旅对于一个男人而言是一件非常有挑战、非常有征服感的事情。目前国内的经典线路比如新疆、内蒙、云南、青海、敦煌等地他都跑遍了。近年来,他给自己的摩旅确立了新目标---每年深度骑行一个国家。2016年1月份,他和国内的四名车手一起穿越了澳洲东部,驾驶摩托车从墨尔本历经八天七夜一直到达目的地悉尼;2017年2月他又和来自香港、澳洲的车手一起,在新西兰北岛出发骑行十二天,顺利完成北岛至南岛的穿越之旅。或许很多人都会觉得这样的旅行很苦,是没事找罪受,但这恰恰是摩旅的魅力所在。郑律师说:每一段摩旅就像人生每个阶段的历程,不管一路上有多少困难,我们也要学会享受骑行在路上的那份自由和不羁,在这个喧嚣的世界里释放自己,勇往直前!

旅行的目的地有时候只是一个借口,更多的是为了享受那份用车轮丈量生命厚度的快感,而这种感觉跟他喜欢玩摇滚乐的原因如出一辙。在他看来,摇滚乐是最有深度、最能震撼人心、最能给予人力量的精神药剂。从学生时代郑律师开始玩乐队,吉他、贝斯、键盘、爵士鼓他样样精通,参演过诸多音乐节。2013年他受邀参加CO-ART亚洲青年艺术节并与国内诸多一线当红歌星同台,在别人看来他就是专业的歌手,不曾想过他的主业竟然是一名出色的律师!虽然现在律师业务越来越忙,虽然岁月磨平了很多棱角,但他的内心一直有一团火在,他的内心一直在摇滚!。加盟盈科以后,郑律师欣喜地发现盈科是一个非常有斗志、非常正能量的大家庭,五千多名律师同仁正如一群满怀摇滚精神的骑士,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选择盈科其实就是选择了一种全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更容易找到生活和工作的平衡点!

归来仍少年

国内的各大城市都留下了郑律师忙碌工作的足迹,每个月他总有一大半的时间在各地出差,被同事们戏称为“空中超人”。他说他喜欢行走,因为可以遇见不一样的风景,这是他喜欢律师职业的重要原因。

在工作中,他有处女座的严谨认真、他有清晰缜密的逻辑思维、他有不甘于现状的壮志雄心;哈雷的奔放、摇滚的狂野,每一段摩旅、每一次弹唱,更是他人生的狂响,赋予他热情乐观、勇往直前的精神。等他老了,把自己“折腾”的这些故事讲给孩子听,即便留下了岁月的痕迹,也掩饰不了他少年般的心境。惟愿以梦为马,不负韶华;走出半生,归来仍少年!

经典案例

战场不仅仅在法庭上


疑案从天而降:2015年3月,某银行将某债务人及保证人福建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10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并发函要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解决另两起担保金额共计2750万元的同类型案件。这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公司系由其夫妻二人白手起家创办,当时已初具规模,年产值过亿,且创办至今企业本身从未向银行贷款过一分钱,为他人担保更是无从谈起,作为当事人本能的反应---报警求助。而就当法定代表人夫妇准备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一职的法定代表人的小舅子向其夫妇坦白,担保的印章系其擅自盖出,保证合同上的签字亦是其模仿写就,同时恳求当事人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边是自己含辛茹苦十几年经营的企业,一边是自己至亲的亲人,左右为难的当事人于是向律师求助,但几番周折,终难求两全其美之策,后经人推荐,当事人找到了擅长刑民交叉领域案件处置的郑英超律师。

另辟蹊径求破冰:本案的疑难显而易见,而且一旦处置不当,公司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当事人多年积累的家业会付之流水,而且会引发当事人家族内部的矛盾。这样的案件对于承办律师来讲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和压力。郑英超律师在慎重考虑评估案件之后,毅然决定接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之后,郑英超律师迅速带领团队全面介入,在摸清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详细分析了本案的难点和焦点,并出具了处置预案:如若直接走刑事控告程序,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可以拖延民事案件的进程,但即便当事人的小舅子以骗取贷款罪被刑事立案,在民事案件中公司和法人仍可能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届时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如果真要走刑事控告程序,可以调整思路,控告不从当事人小舅子身上入手,而是从即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入手,且刑事控告不轻易启动,而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谈判筹码。当务之急,是准备民事案件的积极应诉,而民事案件的焦点在于:保证合同上的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银行经办人是否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同时郑英超律师对案件后续的可能走向提出了自己的预判,并建议先行提起对公司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真伪的鉴定,并视鉴定结果再作进一步打算。

证人反水波折起:证人经过龙湾区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证实保证合同上保证人处公司的签章真实,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于是保证合同上的签章和法人签字是否系法人授意他人而为又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事实。此时,郑律师要求当事人的小舅子出庭作证,如实说明情况,还原本案事实,这一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诉讼就会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快速推进。但出人意料的是小舅子考虑到自身可能会因此次出庭的证言后续被追责,坚决拒绝出庭。证人的这一举动彻底打乱了原本的应诉策略,同时增加了本案的不确定性。面对突如其来的关键证人反水,郑英超律师带领团队及时调整了诉讼思路,在案件庭审过程中,重点把矛头指向银行工作人员的重大过错问题,并申请银行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出庭作证,要求其在法庭上辨认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就是本案的被告当事人。在法庭上,郑英超律师协调团队分工配合,针对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过错进行了针针见血的发问,并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彻底击碎其心理防线,步步为营,迫使其当庭承认在整个业务办理过程中根本没有和真正的保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做过任何的接触,也没有做过任何的核实和确认。当时有一个拿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公司公章的人自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自己也没有对此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对比核实。后续这个假冒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带着他们银行工作人员参观了公司厂房,并在某车间签订了保证合同。至此,本案的事情真相水落石出。最终,一审法院以保证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且其对保证合同不予追认,同时银行自身在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判决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代理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巧借东风再破僵局:一审判决后,当事人长长地松了一口气并向郑英超律师团队表达了深厚的谢意,但诉讼经验丰富的郑英超律师预料到银行不会就此罢休,并提前准备应对二审的预案。果不其然,银行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提起了上诉。结合一审的开示事实,郑英超律师判断对银行工作人员开展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控告条件已经具备,该项控告此时可以作为和银行方面交涉的重要筹码。同时郑英超律师指派团队律师查阅了与该银行有关的同类大量案例,无意间发现该银行有一位工作人员在前不久因为违法发放贷款被法院判处刑罚,银行也因此被银监会处罚。此时,郑英超律师认为再在法庭上与银行博弈耗时太久,对公司运营来说极为不利,同时如果二审程序继续进行也存在一审胜诉结果被改判的可能。考虑到当事人的小舅子在一审过程中自私自利的表现,当事人明确表示如果再妥协退让对自己和公司都极为不利。郑英超律师带领团队主动出击,果断向银行负责人发送了一份律师函,明确告知将启动刑事控告程序,追究银行相关经办人伪造合同,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责任。银行方面深知,一旦刑事控告成立,该银行将面临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即相近的时间段中,该银行的两位工作人员均因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处刑法,这对银行声誉上的影响是致命的。不出所料,银行负责人在收到律师函后高度重视,主动邀请当事人至该行就本案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在谈判过程中,银行主动退步,提出保证金额可以打折支付,银行方面撤回上诉的方案。当事人面对这样的条件动摇了,毕竟二审结果尚不确定,如果真的启动刑事控告可能会牵连其小舅子。面对当事人的顾虑,郑英超律师再次给出谈判策略,借助对当时形势的准确评估,其要求当事人在第一轮谈判中不进行任何的退让,坚决要求银行无条件撤回上诉。第一轮谈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郑英超律师又及时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了辅导,透彻分析了案件走向的可能性和厉害关系,要求当事人在谈判期间必须沉着淡定,不向银行示弱。数天后,银行主动电话联系当事人,表示同意撤回上诉,但要求当事人方必须向银行作出承诺,承诺在银行撤回上诉后,当事人今后不就此事向银行主张任何权利,同时承诺放弃提出任何刑事控告的权利。鉴于本案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当事人出具的承诺并未损害其自身实质性的权利,故此郑英超律师建议当事人同意上述调解方案,向银行出具相关的承诺书,而银行也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至此,本案的代理取得圆满成功。

办案感悟

本案前后历时半年多时间,案件走向一波三折,郑英超律师团队能成功处置该刑民交叉领域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能准确预判案件形势,牢牢抓住银行方面的心理弱点,巧借银行因同类案件被处罚的东风,在多个战场上与银行进行博弈,在关键的时刻给银行以致命一击,迫使银行作出妥协让步,最终取得了超过当事人预期的结果。事后我们得知,因本案该银行改变了已经保持多年的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流程,并对内部管理进行了整顿,要求每位业务员今后必须在有摄像记录的办公室在充分核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再与客户签订合同。

都说律师的战场是在法庭上,但郑英超律师认为法庭只是律师最常处的战场,如何在法庭之外的战场上与对方博弈,并为法庭这个战场及时输送充足的弹药是今后每一名律师需要具备的重要技能。通过法庭解决诉讼即便能取得最终胜诉的结果,但当事人所付出的时间代价,成本代价都是巨大的,不可预计的。很多案件,当事人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之后,即使案件胜诉,但这个胜诉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作为专业的律师,需要懂得善于利用法庭之外的战场,争取以最小的时间代价和成本代价解决战斗!

主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合同有效性探究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保证责任如何承担是司法实践中存在普遍争议的课题。针对上述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笔者在此总结本文研究专题下的三个问题:第一,主合同无效原因对担保合同的影响;第二,认定担保人存在过错的标准;第三,司法解释对于保证人最高限额规定的设立原因。

一、主合同无效原因对担保合同的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主合同无效的总共存在五种事由,分别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存在上述五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主合同时,应当认定主合同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众利益损害、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现笔者提供自身经办的案例以作讨论:甲方为骗取银行贷款,向银行提供虚假的买卖合同,获取贷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同时骗取担保人乙方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后甲方被司法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那么甲方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主合同)是否无效?

上述案件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亦有效,乙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在甲方已经司法判决确认构成刑事犯罪、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下,为何主合同仍然认定有效?该案件判决书认为即便甲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银行作为债权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在银行按照正常放贷流程办理手续后,其并没有实施任何违法或者与甲方串通骗取乙方担保的行为,因此在银行作为债权人没有主张撤销的情况下,主合同仍然有效。

经笔者进一步检索发现,目前我国已公开的司法案例中,法院判决主合同是否无效的关键不在于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在于双方是否串通,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与借款人串通,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虚假仍然发放贷款,那么主合同就很有可能被认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类似的案例还有最高院公布的(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2013)民二终字第51号、(2015)杭江商初字第3172号等。

二、担保人过错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之规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保证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的标准是其提供担保时是否明知主合同无效。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认定或推定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其过错要求承担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对于保证人过错标准的认定并不合理,需要进一步司法完善,理由如下:

第一,仅仅以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作为认定保证人具有过错的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既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足以作为认定其对主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而事实上,主合同无效显然都是由于主合同当事人的过错直接造成,与保证人没有关系。

第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知道合同无效既不是主合同无效的原因,也不是债权人遭受损害的原因。仅仅以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提供担保,就强行施加保证人以民事责任,不仅因严重损害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且为那些对主合同无效也具有过错的债权人转嫁损失提供了合法前提。

三、保证责任最高限额规定的设立原因

对于担保人责任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给出了一个范围,不高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践中,具体承担责任的份额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那么,为什么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是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呢?

对于这个问题,学术通说认为: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存在过错,即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责任原则上不应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为三分之一。

笔者认为:保证人虽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构成了保证人的过错,但是保证人的此种过错毕竟不是导致主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充其量是推波助澜而已,所以债务人对主要因其缔约过失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直接的、主要的赔偿责任。保证人无非承担一个补充的赔偿责任而已。否则,保证人可能承担过重的责任,甚至会出现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后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主合同有效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还大的局面。同时,当债权人就其损失应当尽力向债务人要求赔偿,如果在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然无法完全满足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对剩余的未实现的债权只能认为是一种风险,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平均分摊。保证人因为自己的错在保证合同已经无效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应当以补充赔偿责任为主、主要责任为辅,尽量避免保证人承担比债务人更大责任的局面出现。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过错责任,应该主次有别。因此,兼顾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按照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为限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是较为复杂的司法研究课题,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仅结合笔者执业过程中所承办的案例经验以及自身的浅薄认识作出如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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