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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继承纠纷

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日期:2016-07-1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68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托人:张某某

委托事项:法定继承纠纷

受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双方调解

承办部门: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继承专委会

主办律师:杜芹

承办律师:杜芹、曹梦珊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猝死,涉及到张某的妻子陈某、张某的母亲陈某某以及除张某某外多名子女如何分配其遗产的问题,另外,张某婚内与第三者生育一子一女,对两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部分该如何处理同样造成难题。另外,张某的遗产中含有小产权房,该部分财产的协商处置定性也需要斟酌。我方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第三者向某就此提起反诉。

二、代理意见

本案为法定继承之诉,原告张某某是我方委托人,被告陈某、陈某某等为其他的法定继

继承人。就该案的焦点问题,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遗产范围。因此,可以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可知,死亡赔偿金应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性补偿和精神抚慰,因此,其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2、本案所列的遗产,均为陈某与被继承人张某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将属于陈某的一半剔除,剩余的一半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人人数均等分割;

3、本案中的张某一并不属于《继承法》第十三条中所述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一方面其母亲向某还有劳动能力履行其抚养义务,另一方面,此次均等分割所得的遗产已足以保证张某一的日常生活。退一步讲,即使如原告所述应对未成年人给予照顾,则陈某的小女儿张某二亦属于未成年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一并予以照顾;

4、遗产分割的方式应当是均等分割。若要对张某一、张某二进行适当照顾,则分割方式也应是在分割时适当多分,而非从遗产中留取抚养费后再将剩余遗产按全部法定继承人数进行均等分割。

三、代理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确定由原告方向二非婚生子女在协议签订一年内支付60万元现金,张某在老家的一套房产归二非婚生子女;张某的其他遗产归原告方所有,后续双方共同配合处理房产过户及车辆交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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