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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跨跃新行诉法实施后才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何时起算

日期:2016-07-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付某为某服装厂维修工, 2014年5月30日, 某厂安排付某到加工点修理缝纫机。当天中午,付某自带了一瓶追风八珍酒到食堂,倒入碗中自饮。付某饮酒吃饭后,驾驶本人的雅迪助力车前往加工点修理缝纫机,2小时后在回来的路上摔伤。2014年6月23日付某向某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7月24日, 某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付某为工伤, 并于2014年7月29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但某市劳动行政部门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某厂通过信访于2015年8月10日知道了诉权和起诉期限,2015年12月10日某厂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某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跨跃新行诉法实施后才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何时起算?

第一种意见,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法无溯及力,本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即从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起诉期限, 本案未过起诉期限。

第二种意见,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新行诉法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起诉期限,且无类似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案应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起诉期限,本案已过起诉期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起诉期限的起算旧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而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比新旧行诉法规定,除了起诉期限发生变化外,用词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应当知道”。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即如何理解新行诉法第四十六条,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行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期限起算日期为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日期。

其次,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作了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才计算起诉期限的规定。适用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起算日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新行诉法解释第二十六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且是发生在新行诉法生效前,故应适用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也正是根据原行诉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案计算至2015年5月1日时尚未过起诉期限。

最后,无论是新行政诉讼法,还是新行诉法解释对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均无规定,换名话说就是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律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如果2015年5月1日前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5月1日后知道诉权或者诉期限,其起诉期限从知道诉权或者诉期限之日起算,则2015年5月1日之后的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则短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相同情况就未得到公正对待。2015年5月1日起作出的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与2015年5月1日前作出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保护应当相同。故2015年5月1日之前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除2015年5月1日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外,无论当事人何时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均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本案行政机关虽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但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4年7月24日送达给了原告,原告应于2014年7月24日就知道了行政行为, 当然于2015年5月1日也知道行政行为,故本案起诉期限应从2015年5月1日起算,本案已过起诉期限。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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