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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互殴被咬伤,冲动之下如何担责

日期:2016-08-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3次 [字体: ] 背景色:        

邻居互殴被咬伤,冲动之下如何担责?

由于自行车停放问题,刘先生和王先生两家长期不和。后又因为停车问题,两家人再次发生冲突,且在冲突过程中,刘先生与王先生发生互殴,情急之下,王先生将刘先生左手食指咬伤。为此刘先生以身体受到伤害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先生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刘先生诉称,2014年6月6日,在小区楼下,由于停车时王先生之子与他父亲发生争吵,后王先生之子将王先生由四楼家中叫下,他们父子两人开始对他父亲进行谩骂。刘先生在出门察看、理论时,王先生将他的左手食指咬伤,他的头部也被王先生用石块打伤。后刘先生的亲属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接警处理。刘先生当天打车到北医三院、积水潭医院急诊。经过多次输液、外伤处理以及到人民医院接受狂犬疫苗接种,历时两个月外伤才逐渐稳定。2014年6月8日,经海淀分局法医伤检鉴定刘先生的伤情为轻微伤,王先生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刘先生认为,由于王先生的伤害,他2014年6、7月份未能上班,给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困难。故起诉要求王先生赔偿相关的损失。

王先生辩称,刘先生所述不是事实,当天晚上王先生的儿子停车,刘先生父亲说车灯晃到了他。王先生下楼后,刘先生开始打骂他。王先生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扔过去,后来据警察说是划到刘先生的脑袋。在争执过程中刘先生掐着王先生的脖子,王先生几乎不能呼吸了,于是就咬了刘先生的左手食指,后来被邻居劝开了。警察来后,他们去了派出所。综上,刘先生的损失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与王先生无关。王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先生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份,内容为“诊断:人咬伤;建议:左食指人咬伤、皮裂伤。”刘先生提交的休假证明书显示,医生建议其休假时间为四周,但刘先生主张的误工费系按照两个月的收入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王先生因琐事与刘先生发生纠纷,并将刘先生打伤。王先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刘先生在有关机关的自述,其表示事发时两人互相对骂,接着互相撕扯起来,由此可以推定,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是王先生单方行为所致,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王先生称在争执过程中刘先生掐住其脖子,导致其几乎不能呼吸,于是就咬了刘先生的左手食指,但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王先生在派出所陈述其用砖头砸向刘先生,此行为是非常危险和错误的,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对此,王先生应当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此外,刘先生在本案中提交的手术记录、诊断证明以及休假证明等均显示其在事发后的伤情仅为左手食指皮裂伤,但其在有关机关陈述时却表示自己存在头外伤、左手食指被咬伤、右侧面部抓伤以及左侧手臂划伤等多处伤情,故可以推定刘先生在有关机关的陈述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有不实之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刘先生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王先生应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为宜。

刘先生要求王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之诉请,有合法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将考虑相关票据的合理性并结合双方的责任比例依法判定。刘先生要求王先生赔偿营养费和护理费,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刘先生要求王先生赔偿其两个月的误工费之诉请,其一,根据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医嘱仅建议刘先生休假四周;其二,诊断证明显示刘先生所受伤情仅为皮裂伤,且亦为左手食指,现无证据证明刘先生所受损伤对其所从事的工作必然产生影响,且亦无相关医嘱支持,故法院对于刘先生所主张的误工费数额将酌情予以判定。就刘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刘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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