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 发起人责任 >> 典型范例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要担责

日期:2016-08-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1次 [字体: ] 背景色: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要担责

在公司面临困境时,有些股东企图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通过转移、赠与、低价贱卖、或者低价抵债等方式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降损公司的偿债能力,使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损,此为法律所禁止,一旦有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海文公司因丝绸业务拖欠中明公司170万元的货款,法院判决后,海文公司竟然人去楼空,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后,也未能执行到案款。在执行期间,中明公司申请海文公司破产,虽然法院多次要求海文公司提供全部账务资料,但是海文公司一直不能全部提供,并且存在账外账,法院以此驳回了中明公司的破产申请。

为追讨欠款,中明公司起诉海文公司的股东海华公司、王刚、李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文公司的股东在法院审理破产期间,未能提供公司的全部账册等资料,并且发现大量账外账,以致法院无法完成破产清算。同时发现海文公司通过诉讼方式,将70万元的货物以7万元抵偿给对方,价格明显偏低,属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最终法院以海华公司、王刚、李密未能及时提供公司账册无法进行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理由,判决其赔偿海文公司应赔偿中明公司的17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但有些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转移公司财产,减损公司的财产价值,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为法律所不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股东的操纵下,海文公司存在大量的账外账,股东在清算时无法提供完整的账册,公司无法清算,使公司的财产游离在正常监管之外,随时有贬损或者转移变卖的可能,同时在公司执行过程中恶意低价折抵公司财产,必然伤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

恶意处置财产赤裸裸的减损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债权人的危害极大,因此为法律所明令禁止,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时无论恶意处置财产多少,股东都要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一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则是为打击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增加违法成本,确保公司财产的价值,因此股东恶意处置财产要担责。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