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转让

股东转让股份怎么规避风险

日期:2016-10-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8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转让股份怎么规避风险

股东转让股份怎么规避风险?公司法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不能因为未办理工商变更就认定转让无效,只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即买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相关手续(股东名册变更)三大要件,就认为转让合同有效。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三)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四)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五)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六)一股多卖问题

包括横向,即一股卖给了数个受让人;纵向,即甲卖给乙、乙卖给丙等。具体的解决办法包括:1、尽量筛选出行使撤销权的人,即退出购买返还股金。2、继续履行的,确认享有事实上、法律上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效。3、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

因为股权是准物权,因此法院应当裁判保护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股东,即判决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股权转让有效。其余买家无效,但可以行使民事上的债权人权利。

如果受让人都签订了合同、支付了转让款,就要注意股权转让是否发生效力,即股东名册是否变更,如果某一个已办理变更,因受让人已取得股东资格,原转让人就无权再转让,另一个转让就是无效的,无效的受让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追究原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